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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发展老龄事业,提高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凡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进行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都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l
33号]的要求,逐步买行就业准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二、养老护理员是国家新设立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在我市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期间,培训、鉴定工作只限于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应依据们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实行统一培训、统一鉴定。
三、申报条件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不同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的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一年以上;2、初中毕业或相当学历,经过本职业初
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l、具有初中毕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
满五年,并经过本职业中级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中等专科学校养老护理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满三年;3、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养老护理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过本职业高级职业
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养老护理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大学本科养老护理专业(或柑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培训与鉴定
我市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实施,并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养老护理基本知识、生活照料专业知识、生活照料操作技能与急救技能等。养老护理员的职业鉴定形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两种。理论知识鉴定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法,操作技能采用实际操作考核。理论、实操考试均为百分制,六十分及以上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方可鉴定为本等级合格。
五、组织实施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北京市民政局
按照试点要求和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负责编制《北京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并结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对从业、执业人员资格进行行业管理。
六、职业资格
经鉴定合格取得养老护理员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获得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老年人
生活照料工作;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养老护理执业资格,并可对初级、中级养老护理员进行技术指导。
七、监督检查
未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养老护理职业,已经从事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在
2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养老护理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核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执业申请时,对养老护理员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
予批准。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 得资格 证书 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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