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工作流程 职业信息 政策法规 培训信息 友好交流 依法维权 养老明星
 

便民服务链接
  天气预报
  空气质量
  质检结果
  数字地图
  网络翻译
  旅游信息
  常用电话
  邮政编码
  出行交通
  交管通告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举办者:北京市老年康复医学研究会
第三条 学校性质:“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由“北京市老年康复医学研究会自愿出资举办,从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发展老龄事业,提高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本市养老机构或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进行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就业准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坚持“现代健康和以人为本的整体观”的办学理念,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以确保入住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朋友们得到高质量的护理照顾,健康愉快的安度晚年。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养老服务方面高质量的培训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8号

第二章 办 学 内 容
第六条 办学规模:300人以上
第七条 办学层次:初、中级培训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
第九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北京市老年康复医学研究会出资20万元人民币作为“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在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撤资、不挪作它用。
第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组成由举办者推荐产生。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养老服务管理实践的工作者。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举办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校长,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 理 回 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校产在存续期间,归学校管理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备,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交回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必须妥善安置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学校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6日召开的第6届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北京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二楼 邮编:100029 电话:010-62046945 E-mail:ylfp@96291.net
乘车路线:乘55、345、345支线、845、919、914、小59、小60路等公共汽车,到祁家豁子站下车